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4民初752号
原告:越西县拉斐尔瓷砖,经营场所:越西县滨河路师馨苑。 经营者:叶丽。
被告:田木机,男,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越西县拉斐尔瓷砖诉被告田木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越西县拉斐尔瓷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越西县拉斐尔瓷砖负担。
审判员 舒 建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海阿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