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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4民初752号

越西县拉斐尔瓷砖与田木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越西县拉斐尔瓷砖;田木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4民初752号

原告:越西县拉斐尔瓷砖,经营场所:越西县滨河路师馨苑。 经营者:叶丽。

被告:田木机,男,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越西县拉斐尔瓷砖诉被告田木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越西县拉斐尔瓷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越西县拉斐尔瓷砖负担。

审判员 舒 建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海阿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