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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刑初84号

被告人唐治国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唐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102刑初8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治国,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汉红、朱建成,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治国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6月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治国及其辩护人刘汉红、朱建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治国一家在2014年被纳入了贫困户,2017年被列为该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户。2017年4月,被告人唐治国一家因不听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的劝告、制止,强行超过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协议约定的楼层和面积建房等原因,于同年6月,被依规定从贫困户中剔除,2018年8月9日被依规定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中剔除。在明知已经不再享受贫困户帮扶政策的情况下,被告人唐治国于2019年1月14日进京上访,要求补发相关扶贫款项48000元,并于1月16日到北京中南海附近上访。根据零陵区朝阳办事处的安排,被害人周某某与杨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到北京对被告人唐治国接访,被告人唐治国以拒不回家继续非法上访为要挟,向周某某等接访人员索要48000元。为了避免造成更大影响,被害人周某某迫于无奈,于1月18日向他人借款40000元,加上自己携带的8000元,凑足48000元现金在北京×××大酒店交给被告人唐治国后,唐治国才与周某某等接访人员一同返回零陵区。2019年1月19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唐治国的现金48000元,并于次日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治国与零陵区朝阳办事处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治国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领条、收条、关于唐治国进京非访情况的说明、朝信访复字(2018)63号答复意见书、朝阳街道关于2018年度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审批的请示、零易地搬迁联席办(2018)11号关于剔除唐治国等21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通知、零陵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息访息诉承诺书、息诉息访协议等书证,证人杨某1、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治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上访且拒不回家为要挟,向他人强行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签署了息诉息访协议,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治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治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蒋文林

人民陪审员  李金茂

人民陪审员  杨 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何海洋

书 记 员  蔡 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