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9175号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兴科大道**汇凯·青年城**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MCFXA。
法定代表人:邓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羿,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豪派歌城,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黄山大道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1L36A。
负责人:唐相婴,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豪派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雯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相杜
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