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087号罪犯杜等,女,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驻刑一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11月28日起。于2008年12月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杜等在执行期间,2011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7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杜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杜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共获得表扬4次。该犯系老年罪犯。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