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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3刑初195号

麻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麻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103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彬,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化德县,现住呼和浩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分局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9〕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1月3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麻彬驾驶号牌为×××的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二路由东向西行驶掉头后又沿金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二路与汇金道交叉口东300米处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回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法医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被告人麻彬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40.3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麻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讯问被告人麻彬笔录,被告人麻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血液检测样本采集笔录,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8]3103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麻彬现场查获及抽血的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麻彬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麻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徐海峰 二Ο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国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