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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02民初1386号

程孟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孟;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02民初1386号

原告:程孟,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201。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张雯,该公司经理。

原告程孟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程孟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孟负担。

审判员  胡艳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