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02民初1386号
原告:程孟,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201。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张雯,该公司经理。
原告程孟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程孟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孟负担。
审判员 胡艳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