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6905号
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381******。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临沂市。
被告:邹某,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年6月5日,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浩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