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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6刑初49号

马海子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海子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36刑初49号 公诉机关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海子铁,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彝族,文盲,农民,住美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美检诉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子铁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锡、何春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子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海子铁在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安徽饭店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和螺丝刀撬开一辆蓝叶牌蓝色电动车,连接上电源,将电动车盗走。经合肥市蜀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电动车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80元。被告人马海子铁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海子铁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海子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报案单、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合肥市蜀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合蜀价认定【2017】2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光盘二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子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2,280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海子铁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海子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马海子铁退赔被害人2,280元人民币。 三、作案工具剪刀一把、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沙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翁古拉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节确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