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4199号
原告: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92957136。
法定代表人:滕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才,重庆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先高,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先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