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120号罪犯赵瑞光,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台前县侯庙镇黄堌堆村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0927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瑞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赵瑞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豫09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于2016年12月2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赵瑞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瑞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瑞光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瑞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瑞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