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海平,曾用名谢章海,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安溪县。2017年5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抓获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刚,湖南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9〕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海平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决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海平及其辩护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海平系淘宝“无垠家居网店”店员,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谢海平冒充家居店老板通过微信和客户梁某联系,以自己另外经营的淘宝店铺“广三和厨卫洁具旗舰店”双十二需要冲量刷单为由,骗取梁某的信任让其帮忙刷单并返利。当日21时许被害人梁某在其居住的岳麓区学士街道米兰春天小区栋201家中,用支付宝刷单支付22500元至被告人谢海平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中;12月7日11时,以同样的方式,被害人梁某在其家中,用支付宝刷单支付37500元至被告人谢海平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中;12月7日13时许,以同样的方式,被害人梁某在其家中,用支付宝刷单支付39900元至被告人谢海平提供的付宝账户中;12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谢海平以资金周转名义找被害人梁某借款10000元,当日16时许,被害人梁某在其家中,用支付宝向被告人谢海平的民生银行卡中转账10000元;12月8日,被告人谢海平又编造刷单刷手条件不好需要用钱等理由,向被害人梁某借钱,当日被害人梁某在其家中,用支付宝向被告人谢海平的支付宝账户中转账85000元。被告人谢海平共计诈骗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94900元。2018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谢海平冒充家居店老板通过微信和客户成某联系,让其为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大福铁艺家居”刷单并返利,共计骗取被害人成某21000元。综上,被告人谢海平共诈骗人民币215900元,所得赃款均在赌球网站输掉。案发后被告人谢海平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成某共计人民币215900,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海平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海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自己在案发前已经跟网店老板刘某讲过自己诈骗的事,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自己应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海平于12月7日、12月8日分别以资金周转等名义向被害人梁某借款10000元、85000元,不应认定为诈骗;根据谢海平的当庭陈述,其在案发前向单位法人反映了诈骗他人的事实,也没有逃脱、逃跑,可以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谢海平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海平在开庭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谢海平的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淘宝订单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海平的供述,搜查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海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海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海平的家属已经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海平在前次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谢海平及辩护人所提谢海平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系在接到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收到被害人的投诉之后发现谢海平的诈骗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无证据证明谢海平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对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中有95000元系借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海平系以资金周转等名义向被害人“借款”,但实际上系用于赌博,谢海平对此亦供认不讳。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海平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海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陈森琪
人民陪审员 王益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柳 舟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