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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执3189号

攐婷、四川大智鑫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唐婷;四川大智鑫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3189号

申请执行人:唐婷,女,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大智鑫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徐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175号国内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0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婷申请执行四川大智鑫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8448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8617.48元,按照比例分配,已向申请执行人唐婷支付3632元;2019年5月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唐婷申请执行四川大智鑫兴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 敏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袁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