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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9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9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529执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建新

审判员  罗培庆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胡卫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