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9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529执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建新
审判员 罗培庆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胡卫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