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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81民初887号

张士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张士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81民初887号起诉人:张士雄,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2019年5月20日,本院收到张士雄邮寄的起诉状后,与张士雄电话联系,告知张士雄补充其收到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时间证明。2019年5月31日,本院收到张士雄邮寄的补充起诉材料。张士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纠正湖南省资兴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与资兴市汤溪镇皮石完小(以下简称皮石完小)不按退休工资政策发放工资的行为;2.依法纠正市教育局与皮石完小不按壹胎工资政策发放补贴的行为;3.依法纠正皮石完小不按规定对起诉人评定职称的行为;4.依法纠正市教育局与皮石完小未按政策发放住房公积金的行为;5.依法纠正皮石完小不按规定发放班主任费、高温费、防寒费、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的行为;6.依法纠正未给起诉人发放每学期3000元补贴的行为;7.请求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供教师每次调资的相关资料,如果有误,请依法纠正并赔偿;8.请求调查起诉人的历年工资发放情况,如果有误,请依法纠正并赔偿。事实与理由:1.起诉人张士雄于2018年3月31日退休,每月发放的退休工资是3623.6元,起诉人认为按照退休工资政策,实发工资应为在职工资的95%,起诉人于2018年3月退休,但享受的退休工资却是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起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2.按照工资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的教师每月补贴工资的5%,但起诉人张士雄的实发补贴为每月80元,与政策规定不符;3.起诉人张士雄认为其在皮石完小任职期间,学校故意不执行国家职称政策将起诉人的职称替补为小学教师高级八级;4.起诉人张士雄认为按照国家政策,公办教师在参加工作期间有权享有住房公积金补贴,但在发放过程中存在漏发年份以及金额的情形;5.起诉人张士雄认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学校未设置食堂,老师应享有伙食补助,并且每个工作日应补助午餐,起诉人所在的学校就没有食堂,但从未享受过伙食补助,也未享受过班主任费、高温费、防寒费等。6.2017年,起诉人张士雄得知谷洞村小学教师每学期补了叁千元后,找相关部门反映,后经多方沟通,学校补发了贰仟元给起诉人。7.起诉人张士雄认为其任教以来,每次调资均未通知教师,也未组织大家学习,市人社局应当提供每次调资的文件,以便起诉人核实。8.起诉人张士雄于1977年5月从教,1986年获中师文凭,1988年评定教师职称时,因起诉人是学生为由,未给起诉人评定职称,当起诉人教龄超过六年时,亦未按规定评定职称,起诉人认为学校严重违反《小学教师职务实行条例》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职称评定方面存在不公现象,并且在1996年至2008年之间,恶意搞错对起诉人的职称评定,违反工资政策规定,克扣起诉人的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上述规定说明了人事争议可以诉至法院的范围为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纠纷。起诉人张士雄提起的人事争议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范围。另外,起诉人张士雄的第7、8项请求系申请调查取证,并非明确的诉讼请求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士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译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唐明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