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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82民初1180号

车生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池宗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车生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池宗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82民初1180号 原告车某,男,汉族。被告池某,男,汉族。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池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原告车某承担。                                                 审  判  员     赵    珊                         二 〇 一 九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张 丹 丹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