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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1242号

张晓丽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行贿
当事人
张晓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242号罪犯张晓丽,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豫092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陇海路支行冻结的225万元,户名张晓丽,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晓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豫09刑终84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晓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陇海路支行冻结的225万元,其中的125万元,户名张晓丽,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于2017年7月1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晓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晓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丽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