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冀0109执1374号 苗建民: 你罚金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刑初32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藁城支行 账户名称: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01×××79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聂文京联系电话:8814×××7 本院地址:廉州西路229号 邮编:05216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