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073号罪犯杨素环,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素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4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复字第028号刑事裁定,核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刑二初字第1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素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部分判决。于2007年5月1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素环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7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杨素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素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素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判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素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素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