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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1执50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吴宝根、吴艳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吴宝根;吴艳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36号、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756449X2。

负责人:闵成义。

被执行人:吴宝根,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吴艳娟,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2日作出的(2019)皖1021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宝根、吴艳娟银行存款人民币26237.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    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炜

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