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2民初908号
原告:甘亮,男,汉族,1993年3月30日出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曹红军,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甘亮与被告曹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甘亮因无法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曹红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亮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曹红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甘亮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