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995号罪犯朱婷婷,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李屯村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豫03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朱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月红等人经济损失共计775450元。
被告人朱婷婷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2016)豫03刑终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于2017年1月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朱婷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婷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婷婷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婷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婷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