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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3023民初174号

房某1、薛某与房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房某1;薛某;房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23民初174号

原告:房某1,男,汉族,1942年8月19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农民,不识字。

原告:薛某,女,藏族,1946年7月24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农民,不识字。

被告:房某2,男,藏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现44岁,农民,系原告之子。 原告房某1、薛某诉被告房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房某1、薛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1、薛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1、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袁业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茜

书 记 员 陈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