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23民初174号
原告:房某1,男,汉族,1942年8月19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农民,不识字。
原告:薛某,女,藏族,1946年7月24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农民,不识字。
被告:房某2,男,藏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现44岁,农民,系原告之子。 原告房某1、薛某诉被告房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房某1、薛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1、薛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1、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袁业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茜
书 记 员 陈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