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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7执204号

吴朝周、易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朝周;易福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27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吴朝周,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被执行人:易福生,男,1980年3月7日生,彝族,住新平县,现下落不明。 关于吴朝周与易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云0427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易福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朝周借款本金9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易福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朝周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一直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易福生的具体下落。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易福生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3月4日、4月8日、5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易福生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通过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易福生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易福生现长期在外做工,具体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将被执行人易福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申请执行人吴朝周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易福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天润

审判员  李永文

审判员  冯玲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崔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