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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3刑初581号

张效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效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303刑初58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效太,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于菏泽市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淄博凯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4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一部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效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效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5日10时15时许,被告人张效太醉酒后驾驶车牌号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顺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效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张效太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效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效太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资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效太违反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2014年4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效太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效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效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洪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