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971民初8629号

周胜东与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胜东;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兔妈妈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8629号

原告:周胜东,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告: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健朗路大朗商业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农艳。

被告: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之****/div>

法定代表人:农艳。以上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新福,男,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广东兔妈妈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健朗路大朗商业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张新福。

原告周胜东与被告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签牛东莞分公司)、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签牛公司)、广东兔妈妈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妈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胜东,被告签牛公司、签牛东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兔妈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签牛公司退还原告民航预定系统未使用的租用费3600元(400元×9),及支付利息(以3600元为本金,按每月万分之六,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签牛公司赔偿原告往返广州及东莞德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000元;3.被告兔妈妈公司对被告签牛公司、签牛东莞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付给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4800元民航预订系统一年期租用费,每月400元,该民航预订系统只使用了3个月,于2018年9月中旬无法使用。原被告约定2018年12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退还未使用的9个月租借费3600元,但被告至今未退款。三被告共同答辩称,1.2018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牛公司签订配置使用协议书,被告签牛公司当天就给了原告票务系统账号使用,但原告使用了系统近4个月才找各种理由说系统不好用,要求退款,经核实是原告未严格遵守航空公司规定的订座流程恶意订座,导致部分航空公司对该系统屏蔽,造成部分航空公司无法查询、预定机位;且原告在退款的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后,就在网络上攻击报复被告,严重损害了被告的权益。2.原告未按照配置协议书约定使用票务系统、未严格遵守航空公司规定订座流程、重复订座、预定后出票率未达90%以上、几乎不出票、恶意占座、虚耗位置,导致被告系统部分航空公司无法正常查询、预定,对被告造成经济巨大损失,剩下8个月租金抵扣违约金来处理,同时不再追究原告经济责任;且对原告在网络上散步被告不利语言及照片的行为保留追究原告责任的权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7日,原告为乙方、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配置使用协议,约定:1、甲乙方为机票合作关系,甲方租借相应查询订座系统给乙方使用,甲方承诺所给系统能正常使用;2.如有故障问题及时排除,另乙方须遵守⑴乙方使用系统人员为资深票务员,熟悉系统的操作和航空公司关于订座出票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航空公司规定的订座流程;⑵不得重复订座,一个编码名字不得超过4个人,订座后保证出票率达到90%以上,发现恶意占位、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直接屏系统,并不予退还押金;⑶甲方自交付乙方使用系统开始(给用户名和密码),如产生假票号、假RR、虚空和侵占座位等违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相关航空公司操作规定和规则的所有罚款自行承担,屡教不改及经常收到罚单、严重影响甲方信誉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乙方罚款直至停止合作关系;⑷由于违规操作而导致罚款必须在收到甲方传达的航空公司罚款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否则将停用该账号,停止合作关系,罚款从乙方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足支付将作为欠款向乙方催讨;⑸配置为先付费后使用,乙方须提前15个工作日支付下期费用,凡到期后还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该配置的使用;3.押金0元/个,租金400元/月,30000流量/月,1年起,1次性交4800元;4.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7日。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被告签牛公司支付了4800元的租金。原告主张其使用案涉系统至2018年9月28日,2018年9月28日该系统就无法正常使用,原告(玻璃人-天正)立刻通过QQ联系了被告签牛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的代表(QQ号为4071账号出租人),但上述两被告一直拖延处理,并提交了原告与4071账号出租人2018年6月20日至6月28日、及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2月20日的QQ聊天记录佐证。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9月28日原告称账号现在用不了了;2018年9月29日原告10:50:30麻烦看看原因,4071账号出租人11:00:05稍等一下在检查,原告17:52:25账号好像还不行,4071账号出租人18:11:36是出了点问题,在处理;2018年9月30日原告11:35:42账号还不行,4071账号出租人11:40:05需要点时间,小航空各别已经恢复,11:41:31抱歉给你带来不便,原告16:39:38账号好像还不行,4071账号出租人16:50:54再等一下吧,各别已经慢慢恢复了;2018年10月8日原告12:19:31请问什么时候能够解决,4071账号出租人12:20:41他们还在调试,应该很快,原告19:20:06现在账号虽然开通了,但大部分的航空公司都是被屏蔽的,基本没什么用处;4071账号出租人19:50:21至16:49:59技术人在调试,还没调试好,在恢复,国内资料8号才提交,目前只有国际比较安全,需要等两天,tg出票才能订,资料过期,也是刚提交;2018年10月22日原告19:26:41请问我的账号大概什么时候办理退款,4071账号出租人19:35:45退款,12月底,如果你还需要用系统,本月底29号有一批新配置下来,可以换给你用,原告15:52:24如果不能确定补回一个月的试用期,我还是选择12月份退款;2018年10月30日4071账号出租人12:50:44你好,系统昨天恢复正常了,忙忘了没通知,原告13:03:30还是退款吧,4071账号出租人13:04:08好的,那我1号再提交资料,3个月退回款项,4071账号出租人16:52:29查到你订很多记录,如果没订位出票,3个月寄回,4071账号出租人16:54:22你订那么多记录,规定一年退,4071账号出租人16:55:57按公司规定,2019年10月15日之前退回余款;2018年12月12日原告17:11:44请问我剩下9个月的配置费3600元有退下来吗,4071账号出租人17:12:30还没有,原告17:13:05麻烦有进展通知我,4071账号出租人17:14:02好的;2019年2月20日4071账号出租人15:24:19所有费用停止合作后,核实没问题一年内退回。三被告对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2月20日的QQ聊天记录确认,对2018年6月20日至6月28日的QQ聊天记录佐证称无法核实,是被告签牛公司及其东莞公司的客服与原告的。三被告主张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空公司规定的订座流程,存在恶意订座、重复订座、预定后出票率未达到90%以上、几乎不出票、一个编码名字超过4个人、虚耗位置等情形导致部分航空公司对案涉民航预订系统屏蔽,案涉系统无法正常操作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三被告无关,并提交分销合作协议书、收款收据、民航系统预订记录、未出票订单详细记录、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及QQ聊天记录佐证。原告对民航系统预订记录、未出票订单详细记录确认,其他不确认,但质证称上述记录只能证明原告操作过该系统,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违规行为,原告及三被告从未因原告的上述行为受到航空公司的处罚,三被告之前也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原告存在违规行为而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三被告表示在庭审之前有向原告告知过是原告违规操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但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对原告、三被告均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三被告确认真实性的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2月20日的QQ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2018年9月28日告知被告签牛公司及东莞分公司系统无法正常使用,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双方一直在就系统正常使用问题进行沟通,上述两被告的员工答复的内容大致是“是出了点问题,在处理;抱歉给你带来不便;技术人在调试”等,从以上对话可以看出被告签牛公司及东莞分公司确认案涉系统在2018年9月30日后无法正常使用,表示在进行调试,且在长达一个月的沟通中该两被告从未提及过原告存在恶意订座、重复订座、预定后出票率未达到90%以上、几乎不出票、一个编码名字超过4个人、虚耗位置等违规操作问题,也没有提出是原告的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而从双方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2月20日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双方后续有就退款问题进行协商,该两被告也多次同意退款,只是双方对退款的时间无法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提供的预订系统有长达1个多月无法正常使用,被告签牛公司及东莞分公司有确认过系统出了点问题,但在双方沟通的5个月时间里从未提及过原告存在违规操作或是由于原告导致系统无法使用,反而表示过可以退款,又因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为被告签牛公司的分公司,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签牛公司退还租金3600元=400元/月×9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利息合理,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为每月万分之六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签牛公司应以3600元为本金,按每月万分之六,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三被告的抗辩理由,三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原告的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且根据配置使用协议约定,若订座人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应会收到航空公司的罚款或罚单,但三被告未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即使原告有恶意订位、重复订座、一个编码名字多人预订等违规行为,第一次也应该是警告,而三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就上述行为对原告进行过警告,故对三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兔妈妈公司的责任问题。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原告的租金也是转账至被告签牛公司账户,原告的整个交易都是和被告签牛公司及东莞分公司进行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被告兔妈妈公司和被告签牛东莞分公司的注册地址、负责人一致,要求被告兔妈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胜东退还租金3600元及支付利息(以36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8日起,按每月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胜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元,由被告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签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阳  玉  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麦婷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