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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特41号

张增蓉、马忠民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当事人
张增蓉;马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特41号

申请人:张增蓉,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

申请人:马忠民,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代理人:马孝强(系被申请人马忠民之子),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张增蓉申请宣告马忠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增蓉称,申请人张增蓉与被申请人马忠民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马忠民于2018年2月28日脑梗中风,被诊断为右侧肢体功能障碍,语言、认知障碍,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张增蓉为被申请人马忠民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增蓉与被申请人马忠民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子马孝强。2019年5月27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蓉司鉴[2019]精鉴xx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忠民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其认知功能和社会功能下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马孝强作为被申请人马忠民的代理人同意由申请人张增蓉作为马忠民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被申请人马忠民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申请人张增蓉作为被申请人马忠民的配偶,对马忠民具有监护之权利和义务,现张增蓉申请作为马忠民的监护人,其婚生子马孝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待被申请人马忠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除后,马忠民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撤销宣告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马忠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增蓉为马忠民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潘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尧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