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12民初6915号

李纪荣与张小龙,河南省豫陕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纪荣;张小龙;河南省豫陕劳务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12民初6915号 

原告:李纪荣。

被告:河南省豫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敏,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华。

被告:张小龙。

原告李纪荣与被告河南省豫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豫陕劳务公司)、张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纪荣、被告河南省豫陕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纪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省豫陕劳务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17270元;2、被告河南省豫陕劳务公司向其支付车费等费用7730元;3、判令被告张小龙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豫陕劳务公司是汉都新苑劳务承包方,被告张小龙从该公司承包劳务,安排王延勇在汉都新苑工地带班。2018年9月,其经王延勇介绍到该工地4、5号楼抹灰,其工作共20天,劳务费为17270元。其向二被告主张劳务费,被告豫陕劳务公司称费用已结给被告张小龙,被告张小龙于2018年12月8日向其出具欠条,并因索要劳务费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7730元。其向二被告主张劳务费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诉求如前。

被告河南省豫陕劳务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作关系,今年春节前原告找到其公司,称被告张小龙欠付劳务费,其公司想办法将张找到后,当着原告及张的面给张某某,但因银行原因次日钱才到账,张小龙当时向其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故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张小龙未到庭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被告张小龙雇佣原告在西安市未央区XX工地XX、XX号楼从事抹灰工作,其于2018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17270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另查,2018年3月15日,二被告签订《汉都新苑地块三4#楼粗装修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张小龙分包汉都新苑地块三xxx#商业楼粗装修、xxx、xxx#细石混凝土楼面地暖保护层浇筑,合同总价暂定30万元,张小龙承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是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年,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保修期满后返还剩余保修金,如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部分由分包人在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给承包人等。2019年1月30日,二被告经中间结算,工程总量为637582元,截止到2019年2月1日,被告河南省豫陕劳务公司共支付被告张小龙劳务款60万元。2019年1月30日,被告张小龙向被告河南省豫陕劳务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019年春节前双方已完成工程量核算,已收到该公司支付的足额工程进度款,完全满足支付其班组工人工资,如因工资未付清发生纠纷,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等。因被告张小龙未到庭,致调解不能。以上事实,有欠条、承诺书、内部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分工施工中间结算申请、中国银行付款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张小龙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完成约定工作后,被告张小龙作为雇主应当及时支付劳务费,而其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张小龙支付欠付的劳务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豫陕劳务公司并无劳务合同关系,其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住宿、餐饮、车费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小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纪荣劳务费17270元;

二、驳回原告李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1元,被告张小龙负担29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金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丽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王小丽   送达日期:2019年  月  日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