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026号罪犯郭恩慧,又名郭小慧,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驻少刑初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恩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532元,六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郭恩慧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起。于2009年12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郭恩慧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郭恩慧减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郭恩慧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恩慧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恩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恩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3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