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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9执保166号

彭明通、广西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明通;广西三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9执保166号 彭明通、广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彭明通与被申请人广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614号之一民事裁定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2439.81元,开户行、账户:农业银行南宁埌东支行200305010****5176,实际冻结为52439.81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民初6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