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928执保41号 丁新斌、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丁新斌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8财保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保全人丁新斌申请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60000.00元,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011961051502040200xxxx)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启动网络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账号为228041010********有足额存款,现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账号为228041010********存款260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28执保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