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060号罪犯黄文亮,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绍越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4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0月16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7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忠博、曹景周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警官余柯、温政普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黄文亮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六监狱认为,罪犯黄文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庭审中,罪犯黄文亮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检察机关认为,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了罪犯各项权利,对庭审全程实行了监督,庭审程序合法,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罪犯黄文亮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建议裁定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罚金履行了人民币44000元,本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96.51元,账户余额人民币487.98元,获得5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黄文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消费情况等因素综合考察,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蔡能娜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华 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