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03民初1546号
原告:冯昊,女,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勇,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幺文增,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李佳霖,女,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冯昊与被告幺文增、李佳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幺文增、李佳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冯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幺文增因生意需要,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2%计算支付。借款发生在被告李佳霖与被告幺文增婚姻关系期间,该借款用于了家庭日常需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拒绝,故盼如诉请。 原告冯昊提交《借条》及《收据》各一份,证实幺文增向原告借款事实及利息约定为月2%。提交《借款对账单》一份,证明幺文增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份,证实原告通过支付宝向幺文增转款130160元。提交信用卡交易流水一份,证实原告向幺文增转款57866元。提交《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实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幺文增与李佳霖婚姻存续期间。 被告幺文增、李佳霖未到庭,庭下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原告冯昊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与被告幺文增有多笔资金往来。2018年12月12日,幺文增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据》及《借款对账单》,写明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8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后幺文增偿还了原告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借款对账单》及支付宝、信用卡转账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幺文增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幺文增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的给付标准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原告庭审中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幺文增所借款项用于与李佳霖相关的家庭开支,故对原告要求李佳霖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冯昊要求被告幺文增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幺文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昊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幺文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员 高玉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夏 岩
书 记 员 尹贵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