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212号
原告:王洪彦,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以斌,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岭,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滕州市。
原告王洪彦与被告山东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洪彦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彦撤诉。案件受理费15920元减半收取计7960元,由原告王洪彦负担。
审判员 刘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