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114号罪犯赵青枝,女,1976年4月25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青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晋撤回对被告人赵青枝、孔涛、焦海超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于2011年12月1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赵青枝在执行期间,2014年5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6年1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赵青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青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青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2017年度、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原判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赵青枝的行为构成自首。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青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青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32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