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009号罪犯李春荣,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工人路中原新城学府**楼****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豫01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1327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于2016年9月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春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春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荣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春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