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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水源镇金武公路4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学荣,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学荣于2019年6月5日将案件履行款2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于2018年11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广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