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民初2143号
原告:余天龙,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余天珠,现年48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余天龙诉被告余天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天龙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天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天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天龙负担。
审判员唐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周雨晨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