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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民初2143号

余天龙与余天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余天龙;余天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民初2143号

原告:余天龙,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余天珠,现年48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余天龙诉被告余天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天龙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天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天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天龙负担。

审判员唐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周雨晨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