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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02执129号

肖凡、涂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凡;涂智强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02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肖凡,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涂智强(曾用名:涂志强),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凡与被执行人涂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涂智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涂智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于2019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肖凡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肖凡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涂智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涂智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涂智强提交公安机关进行临时布控。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肖凡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军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易勇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