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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执1049号

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一鸣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一鸣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17执1049号西安三丰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一鸣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三丰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一鸣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17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一鸣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三丰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141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一鸣食品有限公司私下已将案款兑付申请人,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17执104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5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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