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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执474号之二

万荣资源(广东)有限公司、巫楚萱、戴胜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万荣资源(广东)有限公司;巫楚萱;戴胜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4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万荣资源(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长荣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陆延。

委托代理人:黄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巫楚萱,女,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戴胜辉,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址:五华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万荣资源(广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巫楚萱、戴胜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戴胜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产中被执行人巫楚萱占有的份额恢复登记到被执行人巫楚萱名下,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巫楚萱、戴胜辉共同承担;被执行人巫楚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万荣资源(广东)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被执行人巫楚萱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349元以及保全费4799元。本案执行费502元。本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巫楚萱名下位于惠州××新区陈江街道××号[证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06292号,建筑面积:1260.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上述房产已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发函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房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粤1302执4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茂军

审判员  纪舜龄

审判员  刘耀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何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