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525执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多拉太,男,1982年1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住贵南县。 被执行人李永洪,男,1975年3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南县人民法院(2018)青252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永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永洪在中国建设银行×××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廷宝
审判员 许海青
审判员 斗 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青羊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