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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525执74号之二

多拉太与李永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多拉太;李永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525执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多拉太,男,1982年1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住贵南县。 被执行人李永洪,男,1975年3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南县人民法院(2018)青252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永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永洪在中国建设银行×××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廷宝

审判员 许海青

审判员 斗 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青羊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