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381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文,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冷水江市,现住冷水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犯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刘文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韦亚平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刘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的定性有异议,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韦亚平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唐福姣、阳玲参加的合议庭,
书记员颜慧萍担任庭审记录,于2019年6月5日在本院大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8年2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文冒充冷水江市看守所干部,多次虚构在冷水江市看守所帮罗某1代交生活费以及在政法机关帮助罗某1跑关系减轻刑罚等事由,共骗取被害人廖某人民币17788元。 2018年9月21日,民警在冷水江市布溪原资江煤矿家属区抓获告人刘文。到案后,刘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指控的罪行,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文因犯盗窃罪被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于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罗某1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冷水江市看守所,期间罗某1委托他人带一封信给罗某1的朋友即被害人廖某。后“段胖子”(基本情况不详)将罗某1的信转交给刘文,刘文于2018年2月8日与廖某见面,并冒充冷水江市看守所管教干部的身份与廖某接触,还互加微信联系。自2018年2月份至9月份期间,刘文多次虚构在冷水江市看守所帮罗某1代交生活费以及在政法机关帮助罗某1跑关系从轻刑罚、交罚金监外执行等事由,共骗取廖某人民币17788元。 2018年9月21日,民警在冷水江市布溪原资江煤矿家属区抓获被告人刘文。到案后,刘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刘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文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 2、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明她朋友罗某1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关押在冷水江市看守所。2018年2月6日,一刘姓男子用号码为185××××5850的电话打她电话,介绍自己是冷水江市看守所干部,管罗某1,并说罗某1写了信给她,并用一名为“记忆的伤痕”的微信加了她微信,她通过他的好友申请,并在“记忆的伤痕”前备注“刘干部冷江看守所”。后刘干部以交生活费、带菜、帮助跑关系从轻处罚、交罚金监外执行等理由向她索要财物,她通过微信转给刘干部17788元。 3、证人罗某2(罗某1之子)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8日,他、叔叔罗某3与廖某约好去给罗某1送衣服。廖某称她的一刘姓朋友在冷水江市看守所工作,能够帮忙把衣服直接送到罗某1手中,还能带一手机进去。他们一起在滨江公园与刘姓男子见面,并将衣服和一老年手机交给刘姓男子。2018年7月份,他们与廖某在看守所探望罗某1,才发现廖某被骗了钱。 4、证人罗某3(罗某1之弟)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8日,他、罗某1的儿子罗某2与廖某约好去给罗某1送衣服。廖某称她的一刘姓朋友在冷水江市看守所工作,能够帮忙把衣服直接送到罗某1手中,还能带一手机进去。他们一起在滨江公园与刘姓男子见面,并将衣服和一老年手机交给刘姓男子。他不太相信就到看守所找郭所长去问,郭所长称看守所没有这样一个人,因不知道廖某与刘姓男子联系密切并被骗了钱,就没有告诉廖某。至2018年7月份,他们与廖某在看守所探望罗某1,才发现廖某被骗了钱。 5、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明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期间托人带信给廖某,具体是谁不记得了。在羁押期间只有他弟弟、儿子、徒弟给他交过钱,其他没有了。也没有人帮忙跑关系减刑。廖某在他投牢前与他见面才知道被一叫刘干部的人骗了钱。 6、被害人廖某及证人罗某2、罗某3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廖某、罗某2、罗某3分别辨认,刘干部即系被告人刘文。 7、罗某1个人账目明细,证明罗某1在冷水江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刘文未给罗某1交过钱。 8、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文冒充冷水江市看守所干部与被害人廖某之间微信聊天的具体内容,且廖某向刘文通过微信转款17788元。 9、本院(2017)湘138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文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被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10、本院(2018)湘138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证人罗某1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11、冷水江市公安局布溪公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文系被抓获到案。 12、被告人刘文的供述亦证明上述事实,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的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文的刑事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文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文的非法所得17788元并返还给被害人廖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韦亚平
人民陪审员 阳 玲
人民陪审员 唐福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颜慧萍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