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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83执42号

吕德新申请执行关志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德新;关志玲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83执42号申请执行人吕德新,男,1954年5月2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关志玲,女,1971年11月23日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本院依据(2018)黑018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吕德新与关志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095.62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关志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关志玲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均有若干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划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因中国银行不能支持扣划业务,开户地距离本院较远,账户内存款也较少,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账户存款。划拨所得8233.81元已全部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吕德新。现暂未发现执行人关志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关志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吕德新,申请执行人吕德新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18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孟祥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