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8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方爱华,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黄行明,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爱华与被执行人黄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行明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方爱华借款53400元,被执行人黄行明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方爱华被执行人黄行明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黄行明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方爱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郑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