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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1刑初63号

孙子伍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孙子伍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31刑初6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子伍机,女,1976年4月5日出生于昭觉县,彝族,文盲,村民,住昭觉县,2009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诉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子伍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子伍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日,陈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孙子伍机购买毒品,当日13时许,被告人孙子伍机在重庆市渝北区兴盛大道25号锦瑟年华小区,向陈某贩卖1400元的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孙子伍机身上查获贩卖毒品所得赃款1400元人民币,从陈某身上查获刚从被告人孙子伍机处购买的二坨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4.02克。 另查明,被告人孙子伍机于2009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孙子伍机于2015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子伍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及存款凭证,渝公鉴(毒品)(2019)571号毒品检验报告,证人熊某某证词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孙子伍机户籍证明,(2015)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子伍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子伍机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子伍机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孙子伍机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子伍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2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孙子伍机贩卖毒品所得赃款14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瓦其拉搏

审 判 员 吉  兰

人民陪审员 勒石石且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