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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91执192号之四

佟建与胡青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佟建;胡青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91执192号之四

申请人:佟建,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

被执行人:胡青泉,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贺场。 本院于2019年05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青泉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2.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青泉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德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