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096号罪犯姚倩,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运管局家属院**楼中单元****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豫17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姚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豫17刑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于2016年12月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姚倩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姚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倩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