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吴兆庆,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K2LB84。
被执行人:韩宝辉,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宝辉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陕0902民督3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并承担申请费7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宝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小成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涂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