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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5执169号

陈军申请执行陈仁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军;陈仁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5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苗族,住印江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仁杰,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执行陈军与陈仁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仁杰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5民初1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绯绯 二O一九 ××××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