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721民初1516号
原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阳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三区兴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敖国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伟。
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英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从起,该校校长。
原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阳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懂、廖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阳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40704.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春季欠原告教辅款207149.98元,原告多次上门催收无果,之后双方于2016年6月8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此后被告依约支付了前三期的货款共66445.50元,到2018年2月5日之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其义务,时至今日其仍未支付欠款140704.4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不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4日,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出具一份《关于欠2014年教辅款的确认函》给原告收执,确认欠原告的2014年春季教辅款207149.98元。此后,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签订协议后,被告分多次支付了部分教辅款给原告,现尚欠教辅款140704.48元未付。2019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关于阳西县方正中学欠款的确认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教辅款140704.48元。此后,被告并未付清尚欠教辅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阳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敖国赞,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零售:国内版书报刊零售及代理服务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欠原告教辅材料款140704.48元,有《关于阳西县方正中学欠款的确认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教辅材料,理应依约付清所欠的教辅材料款给原告,但结算后被告仍长时间拖欠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140704.48元教辅材料款,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尚欠的教辅材料款140704.48元给原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阳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计1557元,由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卫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余金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